小李在一小区当保安,上班期间,私自外出会友,结束后在返回上班途中被撞伤,他觉得自己是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被撞,应该属于工伤,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?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: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而对于“上下班途中”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,为此高人民法院在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,对“上下班途中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:
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
(四)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。
因此,小李擅自离岗外出访友明显不属于合理时间,而且小李是外出办私事,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。与此同时,小李的离岗行为和反回工作岗位行为实质为同一行为,不能因其是在反回岗位过程中,而理解为与工作有关的上班途中。所以,小李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。
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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